为有效督促食品经营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,保障经营环节食品安全,现就贯彻落实《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》(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,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和省局文件精神,提出如下指导意见。
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食品经营企业的责任和义务,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关键。《规定》通过完善责任制度、推动履职尽责,有利于企业真正将主体责任落到实处,及时防范化解风险隐患,守住食品安全底线。各地要充分认识《规定》对于强化食品经营企业主体责任、保障经营环节食品安全的重大意义,加强工作筹划,强化督导推进,真正将《规定》各项要求落到实处,抓出成效。
(一)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。要督促企业按照《食品安全法》及《规定》等法律法规要求,结合实际,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。要坚持问题导向,按照相关标准、规范的要求,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、食品安全自查、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,切实防范食品安全隐患。
(二)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。要按照《规定》要求,督促企业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、食品类别、风险等级星空体育官方网站、管理水平、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、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,以任命文件、聘书等形式予以明确。要指导辖区内所有食品经营企业任命具备食品安全相关知识、熟悉本企业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人员担任食品安全员;指导辖区内符合《规定》要求的食品经营企业(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、连锁餐饮企业总部,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、连锁销售企业总部,学校(含托幼机构)食堂及用餐人数或者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单位,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)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,全部配备食品安全总监星空体育官方网站。要进一步摸清底数,动态掌握相关情况,做到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“应配尽配”。
(三)明确相关人员岗位职责。要督促企业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、食品安全总监、食品安全员的岗位职责,结合实际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、食品安全员守则(可参照附件1、附件2),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依法履职。
按照《规定》要求,指导食品经营企业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。督促食品经营企业根据《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〈江苏省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(试行)〉和食品销售者自查表格的通知》(苏市监食经函〔2020〕326号)、《关于印发〈江苏省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自查指南〉的通知》(苏食药监食餐〔2016〕261号)要求,落实食品安全自查,在此基础上,结合企业实际,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,建立健全日管控、周排查、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。
(一)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。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,形成《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》(附件3),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,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,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。未发现问题的,也应当予以记录,实行零风险报告。学校(含托幼机构)、养老机构、工地食堂,中央厨房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,大型及以上餐饮、企事业单位食堂等业态要在落实开展每日常规自查的基础上,按照上述要求开展日管控工作。
(二)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。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,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,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,形成《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》(附件4)。
(三)建立食品安全月调度制度。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,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、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,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,形成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》(附件5)。
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,充分运用“江苏省食品经营安全智慧监管系统”,抓紧做好《规定》要求的落实主体责任企业的初始化工作;通过智慧监管系统“主体责任”模块及时掌握辖区内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;督促指导食品经营企业使用“江苏食品经营”微信小程序,进行“三类人”(即企业负责人、食品安全总监、食品安全员)、“三件事”(即日管控、周排查、月调度)、“三本账”(即《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》、《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》、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》)的信息录入和管理,做到“应录尽录”,提高企业工作效率和属地监管效率。
(一)加强宣传培训。要分层分类对食品经营企业开展宣传培训,采取多种形式,组织专题辅导,进一步对《规定》的重要意义、重点内容进行解读。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,组织策划开展专题宣传,利用各主流媒体、网站、新媒体等广泛宣传,提高社会监督的有效性。
(二)强化信息公示。要督促食品经营企业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公示,通过设立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公示栏、整合更新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等,公示“三类人”及相关职责、“三件事”“三本账”的落实情况(可参考附件6),主动接受监督。
(三)加强监督检查。要将企业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,企业在日管控、周排查、月调度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,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。要按照《规定》要求,运用“江苏省食品经营安全智慧监管系统”组织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总监、食品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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